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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法律資訊]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有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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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2-19 15:05:41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(1)物之發明: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,且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,並以硬體
        與軟體結合的方式來界定其具體結構,即認定屬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
        物之發明之類型。

  (2)方法之發明:電腦軟體之方法發明係著重在如何施予一個或多個動作、程序、操作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或步驟以使電腦產生具體且非抽象之結果,而依所執行之方法步驟係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發生在電腦外或電腦內以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者,可分為以下三種類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型: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於電腦處理前,資料或訊號之具體轉換之方法發明。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於電腦處理後,對硬體資源進行控制或伴隨控制之處理。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於電腦內,該電腦軟體方法係限定在特定技術領域的實際應用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範圍。
由於電腦軟體應用之技術領域相當廣泛,許多行業有關物或方法之發明均可能利用電
  腦軟體相關技術以達成。因此在審查此類專利申請是否非屬發明之類型時,不應以所
  應用之行業別來驟斷,而應以其所利用之技術本質加以審查,例如利用電腦軟體相關

  由於電腦軟體應用之技術領域相當廣泛,許多行業有關物或方法之發明均可能利用電
  腦軟體相關技術以達成。因此在審查此類專利申請是否非屬發明之類型時,不應以所
  應用之行業別來驟斷,而應以其所利用之技術本質加以審查,例如利用電腦軟體相關
  技術施行於從事商業的方法或醫療方法,因其並非申請從事商業的方法或醫療方法本
  身,故不應因其應用於從事商業的方法或醫療方法而加以核駁,而應針對其所利用之
  電腦軟體相關技術本身來加以判斷。

  因此,
  A專利  係將約定成俗的運算邏輯,搭配資料庫與對照表,
  其重點放在對照表上,只要你的資料庫不是使用其對照表即不構成侵權(全要件)
    B專利  係將約定成俗的輸入格式+主機終端機(網際網路 手機)
  其重點則放在輸入格式輸出在主機終端機上的表現,不能主張封閉式網路(禁反言)
    詳情,可能還是要兩者專利之間互作鑑定,我只能夠跟你說大概的判斷方式。

  電腦專利係硬體與軟體的互相結合,缺少兩者結合的實施方式,電腦專利將被核駁。
    但是結合兩者的實施方式很唯一,要構成侵權,除非是抄襲,
    另外,電腦專利必須在實施方式上寫的很仔細,大概在全要件比對就能避開。
    目前的電腦專利,幾乎都是自保居多,顯少有人真能拿來告成功的,
  畢竟背後實施方式用肉眼無法觀察,會落入侵權訴訟的,大概真的抄太過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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