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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法律資訊] 襲胸10秒 改猥褻罪判3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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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2-19 14:58:40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推翻一審無罪 色狼還須強制治療

男子蔡東林在內衣特賣會中,伸鹹豬手抓捏一女子的胸部十秒,
一審法官認為只算性騷擾,對蔡被控強制猥褻判決無罪。

但二審法官認為現場擁擠,被害人無法逃脫、抵抗,昨改用強制猥褻罪將蔡判刑三月,可易科罰金八萬一千元。

由於蔡在接受精神鑑定時,曾說自己「看不到鋼管秀就會很憂鬱」,
顯示他在對性有強烈需求卻無法滿足時,再犯率很高,法官因此也宣告他必須接受最長三年的強制治療。

現場擁擠難逃離

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指出,二○○五年十一月時,曼黛瑪璉公司在彰化縣員林鎮舉辦內衣特賣會,
蔡東林(三十歲)混入人群中,偷抓一名女客人胸部,被害人原以為是人多不小心被碰到,
但她低頭一看時,蔡的五根手指竟貼在她胸部,她於是回頭罵蔡「變態、色狼、不要臉」,並報警處理。

蔡原本辯稱,當天到現場幫大嫂買內衣時,因為要拿胸罩,才不小心碰到被害人,
但檢方偵訊時,蔡坦承捏對方胸部,原因是「因為好色」。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,
法官認為蔡接觸到對方胸部約十秒,時間短到被害人還沒感受到被侵害時,惡行就已結束,
還不構成強制猥褻,只能算是性騷擾,由於案發時《性騷擾防治法》尚未施行,因此判蔡無罪。

結果引發軒然大波,法官被質疑竟以「襲胸時間太短」判無罪。

現場擁擠難逃離

高等法院法官則認為,性騷擾是指調戲、有性暗示,及會讓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,
蔡東林的捏胸動作長達十秒之久,被害人是因現場擠滿人潮,才無法抗拒、逃離,
這已超過性騷擾的程度,因此改依強制猥褻罪將蔡定罪。

針對性騷擾和強制猥褻罪的差別,律師岳珍表示,讓被害人「來不及反抗」的就是性騷擾,
讓被害人「不能反抗」的,則是強制猥褻。

岳珍舉例,像在路上偷襲拍撞女性胸部,或用性暗示的語氣虧同事,就是性騷擾;
而趁人潮擁擠硬伸鹹豬手,則算強制猥褻。

性騷擾 VS 強制猥褻

◎性騷擾行為
.以性暗示言語吃人豆腐
.以電子郵件寄色情圖片向人求愛
.趁人不備偷襲,摸、拍對方屁股

◎強制猥褻行為
.在街頭對著短裙少女打手槍
.趁搭公車、捷運等人潮擁擠,女乘客難以.抗拒,強摸對方胸、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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