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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生的主要特性z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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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2-1-16 17:35:26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重生的主要特性有以下數點:

(1)是壹種基本的改變

重生包括了神將新生命的原則栽植在人心中,使人靈魂中的主要性情,有了急劇的改變。原則上來說,重生能影響壹個人的全部:即“知”(林前2:14、15;林後4:6;弗1:18;西3:10),“情”(詩42:1、2;太5:4;彼前1:8),“志”(肺2:13;帖後3:5;來13:21)。

(2)是壹種瞬間的改變

我們說重生是壹種即刻的改變,包含兩件事:壹這個重生不是爲靈魂所准備的逐漸改變;因爲在生與死之間,並沒有中間的階程;二這也不是壹種漸進的過程,象“成聖”,卻是瞬間即刻完成的改變。

(3)是壹種下意識的改變

重生是神所作成隱秘而不可察覺的工作,就是說人絕無法直接用五官來察覺,只能從重生的果效上察覺。當然,如果某些人若同時獲得了重生與改宗的話,是可以直接被察覺的。

3、神的恩召與重生之間相對的次序

恩召與重生之間的次序,可以從以下各方面來肯定:外在的恩召,即傳揚福音(孩童們的特殊情形是例外),是在聖靈運行,並賜以新生命的工作之前,有時也同時發生。然而神以創造的行動,使人有了新生命,把人內心中的性情更新了。這是重生的真義。由于重生,人的靈耳得以開通,可以聽到神向他靈魂所發的恩召,來得救恩。因靈耳開通,使神的恩召發生功效,使他不單能聽到神的呼召,而且也能從心底順服神。這個有效的恩召,使他的靈魂中新生的性情可以接受神的命令,順服神的吩咐。這個新生命開始彰顯出來,因之也招來了新生活。這是重生較廣泛的意義,亦即壹個人重生之後,也傾向于悔改的過程。

4、重生的必須

聖經絕對肯定地說;我們必須重生;我們絕對不能懷疑是否需要重生(約3:3、5、7;林前2:14;加6:15;參看耶13:23;羅3:11;弗2:3);因爲人本來是在罪中生活,所以他必須先重生,然後才能得救。聖潔或遵行神的律,是獲得天恩所不可或缺的條件,因此也能獲得良心的平安,能與神同行(來12:14)。然而壹個“屬血氣的人”,是完全與聖潔的人相反,所以他必須重生,成爲聖潔,方能獲得天恩。所以壹種內心的急劇改變是必須的,如此人的靈魂中全部的性情才得以改正過來。

5、神的聖道是使人重生的工具

有人曾問如下的問題:是否神的聖道,即所傳的道,是在人心中栽值新生命,或使人重生的主要工具呢?重生既是神突創的作爲,而且福音之道只在道德方面使人信服,那麽似乎神的聖道就並不能成爲栽植新生命于人心中的工具。這樣的工具對于那些仍死在罪中的人,也就不可能有屬靈的效果。雖然主張神的聖道有功效的人並沒有這種意思,但若這樣主張,似乎就暗示人的靈性並未完全死亡。尤有甚者,福音真理乃是傳給人的意識,而重生卻是發生在人的下意識中。最後,聖經也指出,惟有藉著聖靈特別的運行,才能使人明白真理(徒16:14;林前2:12—15;弗1:17—20)。然而有的人卻指出,雅各書壹章18節與彼前壹章23節都證明聖道爲人重生的工具。然而很明顯地,雅各所提的乃是重生的廣義方面,即包括了新生,就是新生命的顯示;彼得說的也是如此。如果按照廣義方面來說,重生無疑是由于聖道這工具所作成。

6、重生完全是神的工作

重生的達成完全是出于神自己。聖經提出,重生完全是聖靈直接的工作(結11:19;約1:13;徒16:14;羅9:16;肺2:13)。這乃是說,在重生的事上,只有神自己行事;罪人在這壹事件上絕不可能與神合作。阿民念派人士不同意此種說法。他們認爲重生是神與人合作的。按照他們的看法,人的靈性得以更新,是由于自己的抉擇,以及神藉真理來影響他們的抉擇,兩相合作下而成的。所以嚴格地說,他們認爲人的工作是先于神的工作。人可以拒絕,也可以順服聖靈的感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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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克付《基督教神學概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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