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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法律資訊] 公車上摸腰 性騷擾判6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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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2-19 14:58:03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摸腰也算性騷擾!
男子陳孝順去年8月涉嫌在公車上伸出祿山之爪,對妙齡女子「襲腰」,陳某雖辯稱撿錢,
但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,承審女法官認定是卸責之詞,性騷擾刑責成立,將他判刑6月,可易科罰金;
全案還可上訴。

事實上,過去也曾有摸腰被判性騷擾的案例,前年2月間,
男子陳昆民在台北市某公車上摸女子腰部,也被台北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6個月。

陳孝順是在96年8月1日下午搭乘282號公車,行經台北市光復國小站時,涉嫌對被害人性騷擾,
被害人告訴公車司機後,司機不讓陳孝順下車,直到警方趕到,才將陳某帶回派出所。

被害女子在法庭作證時說,當天一上公車就注意到陳孝順,因為「覺得怪怪的」,
那時還擔心被告坐在她旁邊,見被告走到她的後座才放心,沒想到一閉目養神,就發現有人在碰她的腰部,
睜眼一看,被告左手從她座位後方伸出,利用座位與車廂間的空隙,往她左腰碰觸,嚇得她花容失色。

陳孝順在偵訊時強調,因要撿錢才碰到女子,但陳某供詞反覆,一下說要撿5元,一下說是撿15元,
承審女法官認為供詞可信度存疑,且就算真的撿錢,通常錢只會掉在車廂地板上,
不可能在車壁上撿硬幣,說詞不足採信,因此重判。

碰腰觸刑責?法界有爭議

觸碰女性腰部,是否能成立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的刑事責任,在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認定上存有爭議;
依法界通說,通常不認為腰部屬於私密部位,例如不少愛美又敢秀的女性,
有時會穿低腰褲,故意露出曼妙的小蠻腰,因此少有法官會認定觸碰腰部須判處刑責。

在類似本案的「襲腰」案件中,通常法官傾向認為觸犯的是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第2條第2款的「行政罰」,
理由是這種行為雖未觸及私密部位,但已損害他人人格或尊嚴,使人感受冒犯或不舒服,須依同法第20條,
處以1萬元以上、1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。

至於何謂私密部位,實務見解認為是具有性表徵的器官或部位,
例如胸部、大腿內側或下體等處,但腰部不在通說的範圍內。

不過也有資深法官表示,是否為私密部位,除客觀見解外,
還須考慮被害人的主觀認定,本案法官很可能將被害人的看法列入重要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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