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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法律資訊] 法院新解 化名找圓≠找援卅坦承搞援交 意外判無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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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2-19 14:57:18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暱稱無法聯想性交易

蔡姓男子化名「找圓」上網搞援交,被警方釣出法辦,蔡某審理時坦承想援交,
但合議庭認為,蔡某暱稱雖暗藏玄機,但並非一般人望眼即知意涵,
況且交易細節全以密語呈現,不構成犯罪,判決蔡無罪;
使得本案成為被告坦承、法院找理由判無罪的罕見案例。

合議庭表示,雖有另案認為只要屬「圓」的諧音字眼,在客觀上即足以引誘他人為性交易,
而判決當事人觸犯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;
但這些見解都僅是個案,除無拘束力外,亦與本案的「找圓」2字不同,不能相提並論。

密語交談 不構成犯罪

被告的29歲蔡姓男子於去年間在聊天室化名「找圓」,
討論金錢、口交及刊登「有在兼嗎、我可以幫忙」等文字,經網路巡邏警察發現,進一步以密語交談,
確認被告尋求援交,釣出後,依違反性交易防制條例送辦、起訴;
審理時被告亦坦承為圖性交易,刊登上述內容。

但判決表示,觸犯該條例必須依社會一般人的標準,作為判斷依據,
若訊息僅足使部分較具社會經驗的人產生性交易聯想或揣測,尚不構成該罪。

被告的「找」字,依字義有尋、求、退還多餘或招惹意思,
「圓」字則有封閉曲線、錢幣或完滿、周全、姓名等多重意義。

「找圓」2字連結後,雖可解釋成援交,但亦可辯指找「圓」的人,或是尋求圓滿;
檢警聯司犯罪追訴,敏感度自然比常人高,能窺出其間堂奧,
但對於一般社會大眾,單純閱讀被告暱稱「找圓」,即能通曉內含性交易之意,確有疑義。

全案審結,合議庭以被告暱稱「找圓」字眼,在客觀上尚無法引起一般人一定產生性交易的直接聯想,
認為單從暱稱無法作為被告不利的證明,判決被告無罪;本案仍可上訴。


蔡姓男子在聊天室化名「找圓」,刊登「有在兼嗎」等文字,經警察發現送辦、
但法院判決表示,訊息僅足使部分較具社會經驗的人產生性交易聯想或揣測,尚不構成該罪。
圖為一名少女上網尋找援交尋芳客的談話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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