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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法律資訊] 汽車停機車格 罰錢+拖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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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2-19 14:56:07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「唉!停車位真難找!」台北縣賴姓縣民去年8月間某天上午,
開著車繞來繞去都找不到車位,索性將汽車停在馬路旁的機車停車格,人就離開了。

被罰事小 被拖就麻煩了

但這種違規停車的代價並不小,賴某座車不但被警方逕行舉發裁罰600元,
車輛也被拖吊到拖吊場保管,須付出移置費1000元及保管費200元,才能取回車子。

賴某對座車被拖吊很不服氣,打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1200元收費,
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,違規停車已妨害交通及機車騎士停車權益,拖吊於法有據,判他敗訴。

違規被罰 提出異議無效

「停在機車停車格,為何不行?」賴某不服被裁罰600元,分別向監理站申訴及法院提出聲明異議,均被駁回。

法院認定,賴某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「停車車種不依規定」,
警方開單舉發乃依法行事,他只好自認倒楣。

不過,賴某還是不滿座車遭拖吊,他認為,就算將汽車停放在機車停車格是違規行為,
但並非併排停車等應執行拖吊項目,開單舉發即可,質疑警方為何將他的車子拖吊,明顯是執法不當,
害他多花移置費和保管費共1200元,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該拖吊收費。

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,設置機車格,意即該處「不得停放汽車」,
在交通法規規範的意義上,就是「禁止停放汽車」,與其他禁止停車的規定沒有不同。

合議庭也認為,賴某停車後就自行離去,已妨害多數機車騎士停放機車權益,也是妨害交通的違規停車行為,
警方將汽車拖吊至車輛保管場,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,故判決賴某敗訴;此案可上訴。


因為設置了機車格,就是指即該處「不得停放汽車」,在交通法規規範的意義上,就是「禁止停放汽車」,
與其他禁止停車的規定沒有不同。否則員警將開單舉發和拖吊。

小法典卅違停拖吊效力

賴姓車主違規停車後離去,警方採「逕行告發,並將車輛移置拖吊場」作法,除罰鍰外,
賴某另須支付移置費和保管費,是屬於行政執行法中的「代履行」規定,其性質如同「間接強制執行」的效力。

法界人士指出,警方如此作法,緣於車主違規停車行為,不僅影響多數機車駕駛人的停車權益,
也是妨害交通的違規停車,而車主停車後即離去,員警無法及時排除違規情況,
因此,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例第56條第3項規定,
執行違規停車的拖吊任務,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,排除交通障礙。

此項行政手段,是以一種「代履行」的方式,替代違規車主履行義務,本質上並非處罰,
但是執行的費用,須由義務人或當事人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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