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我們談及加爾文的思想,就一定要談到改革宗信仰。今天人若提到「改革宗」(Reformed)一詞,自然會將它與加爾文思想連在一起。從歷史角度來看,「改革宗」一詞把加爾文派教會,與路德宗教會及重洗派的傳統區別出來。加爾文主義也稱為改革宗信仰,它源自約翰加爾文的著作,持別是《基督教要義》(Institution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))一書。加爾文神學的核心是神至高的主權﹔其他教義都隸屬于這個大前提下。加爾文神學曾在歐洲、英國及美洲,很多教會的信仰宣言中出現,歷多個世紀之久。
約翰加爾文的教義迅速傳遍歐洲。他的影響力也就不脛而走。1563年,加爾文的一些朋友寫了一本《海得堡教義問答》(Heidelberg Catechism),此書影響了荷蘭、德國及美國的改革宗教會。1561年,狄百利(Guy de Bray)寫了《比利時信條》(Belgic Confession),此書成為荷蘭改革宗教會的信仰標准。1618至1619年召開的多特大會(the Synod of Dort),否定了亞米紐斯主義(Arminianism)及抗辯派(Remonstrants),但再次肯定了《海得堡教義問答》及《比利時信條》中加爾文的教義。
前面所提及的時期里,加爾文主義的影響力已掩過了路德。加爾文主義以長老宗教義的姿態,傳到蘇格蘭﹔又從蘇格蘭影響至英國的清教徒。諾克斯(John Knox,1505至1572年)就是蘇格蘭的改革領袖,他曾在日內瓦向加爾文學習,之后就回去領導蘇格蘭,正式反對教皇的權威﹔并且采納加爾文式的信條。加爾文主義在英國也甚為盛行,因為它正是英國教會三十九條款(Thirty Nine Articles,1563年)背后的神學精神。清教徒也是在英國推動加爾文神學的主要力量﹔他們建基于丁道爾(William Tyndale)及諾克斯的作品,努力去淨化英國教會。
查理一世(Charles I)統治英國時期,政治上的鳳暴引致韋斯敏斯德信條的誕生。查理欲將監督制度在蘇格蘭的教會里施行,令其崇拜禮儀依從英國的《公禱書》(Common Book of Prayer),但他遇到很大的阻力。隨后內戰爆發,克倫威爾(Oliver Cromwell)領導清教徒戰爭獲勝,查理被斬首。1643年,英國國會指派韋斯敏斯德會議(Westminster Assembly),去草擬英國教會的信條,由1643年至1649年間,有121位英國清教徒傳道人,共花了1163天來討論。信條終于在1646年完成,稱為韋斯敏斯德信仰信條(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)。此信條確定了加爾文信仰的地位,否定了「亞米紐斯主義、羅馬天主教及分離主義的錯謬」。
加爾文本人沒有提出所謂「加爾文思想的五項要點」(Five Points of Calvinism),這些都是起源于多特大會(1619年)﹔也是在該世紀以后對加爾文思想特色的確定。此五項要點主要反映出神有至高主權。這是加爾文神學的核心,它強調神的主權及恩典,也強調人的墮落及罪惡。通常人稱這五項為:全然敗壞(total depravity)﹔無條件的揀選(unconditional election)﹔有限的贖罪(limited atonement)﹔不能抗拒的恩典(Irresistable grace)及聖徒蒙保守(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)[神學家簡稱這五點為TULIP(郁金香),這是根據每條教義首個英文字母所拼成的]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