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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上隨口侮辱 判賠6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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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wc_big_pig天尊
時間:
2008-2-19 14:55
標題:
法庭上隨口侮辱 判賠6萬元
出庭應訊時切忌亂說話!
一名張姓女子在台南地方法院法庭上指吳姓女子與其前夫有一腿、是不是精神有問題等語,
吳女自覺受辱、怒控張女,民事部分,台南高分院判張女應賠償吳女6萬元精神慰撫金確定,不得上訴。
刑事部分,去年台南地院合議庭也以張女涉2項公然侮辱罪,
分別判張女拘役20天與拘役30天,經減刑合併為拘役20天確定。
高分院民事庭判決指出,張姓女子在93年間駕車撞傷吳姓女子,吳女對張女提出民、刑事傷害告訴。
吳女表示,95年9月20日上午11時許,她與張女在台南地院第17法庭開庭時,
張女對她說「莫非妳跟我陳姓前夫有一腿!」
95年10月18日上午,雙方再次開庭時,張女又在法庭上多次對她說「妳是不是精神有問題啊?」
她不甘名譽受辱,對張女提出公然侮辱告訴,並求償精神慰撫金。
被告說無心 法官不信
張女在高分院開庭時辯駁,她是受到吳女開庭時一再以不當言詞揶揄、挑釁刺激,
才合理質疑、回應吳女,否認說這些話有蓄意侮辱吳女人格之意。
高分院法官表示,「有一腿」是指「發生性關係」的意思,這說法攸關人格貞操;
至於「神經病」則是對他人智商、判斷力與處理日常生活事務能力的負面評價,
以這些言詞質疑、評價他人,足以貶抑他人人格,張女確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。
合議庭法官審酌雙方身分、地位與經濟等條件,判決張女應賠償吳女6萬元定讞。
小法典─公然侮辱罪
●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
第1項: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。
第2項: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。
●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(精神慰撫金與回復名譽請求權):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
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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